第四届理事会五次会议学习文件汇编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

鲁民〔201838

各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为深入推进民政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以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为目标,深入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立足民政实际,不断解放思想,转变服务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全省改革发展大局,深入持续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机制,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评估工作三个同步, 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加强审查,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确保社会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鲜明的价值导向。

(二)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以上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申请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三)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全省性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全省性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以研究院为组织形式的开办资金不低于200万元。成立市县级社会组织,各地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标准。

(四)下延基金会登记权限。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将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延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注册登记。

(五)支持新兴领域成立社会组织。围绕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等产业,鼓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和单位发起成立相关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加速办理。

(六)优化行业协会商会区域布局。对同业企业数量较多、分布较为集中、具有构成区域经济鲜明特色的行业和产品,鼓励市、县区域范围内的龙头企业发起组建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商会。鼓励我省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组织牵头组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并依法申请成立登记,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将住所设在山东。

(七)放宽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政策限制。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35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7人,秘书长1人,任期与届期相同,届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任的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八)调整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范围。本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简政放权的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一般以服务对象的范围、理事会成员构成、住所所在地、活动区域等实行属地登记管理,以市、县级民政部门登记为主。省级相关部门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发起成立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应由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可以到省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九)减少社会组织登记环节。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名称核准、成立大会事先备案两个服务环节和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应当经过名称核准服务环节和成立登记行政许可环节。社会组织登记行政许可事项,自民政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实行全链条办理的事项,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结。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事先报批。除确有必要的外,原则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成立登记现场勘察;根据需要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现场勘察,能联合勘察的,民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进行。

(十)加快推进登记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根据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现实需要,认真梳理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事项,切实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更多登记服务事项网上办理,通过建立在线咨询、网上申请、快递送达等模式,不断改进服务方式,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事项能网上办理的都要实行网上办理。

(十一)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服务要求。以一次办好为目标,结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实际,及时梳理调整社会组织登记服务规范,印制明白纸,明确咨询服务和依法受理的条件、材料、流程等,做到一次性告知;及时调整梳理零跑腿”“只跑一次事项清单,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在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对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相关事项,民政部门应当一次办好、限时办结。最大限度精简申报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证明和盖章。

(十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的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承诺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其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切实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山东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和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推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罚。

三、保障措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扎实推进。

(一)完善工作机制。为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抓改革,明确分管责任人、责任科(处)室和具体责任人,明确改革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层层压实责任,务求尽早见到实效。

(二)增强服务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社会组织管理队伍为目标,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把政治信念强、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强的人充实到社会组织工作岗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理论武装和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建立完善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强化问责追究,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工作作风转变和效能提升。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级都要将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民政工作评估重点内容,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经常性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对工作进展好的要及时总结、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差的要及时跟进、督促改进。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新规定、新动态、好经验,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凝聚各方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2018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630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创新社会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29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政领域省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民〔2013101号)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废止;省民政厅制发的其他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意见中规定的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不符的,以新的法规政策为准。

山东省民政厅

2018年518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鲁民〔201847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现将《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18年716


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当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50个。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选区和会员代表名额,各选区根据理事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超过60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指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7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选任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理事长(会长)出现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进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章 换届选举的筹备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

(二)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

(三)审议选举办法草案;

(四)审议章程草案。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选举方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采用第一种方式,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一)自荐。会员(代表)自荐为候选人。

(二)推荐。10名以上会员(代表)可联合推荐候选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均可推荐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应当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四)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五)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六)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选举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选举程序、选举职数、候选人条件;

(二)会员(代表)资格认定情况;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对会员质询的回答与解释;

(五)对会员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四十条 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审议以下议题: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通过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收取办法;

(六)通过选举办法;

(七)选举新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监事;

(八)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到。监票人组织到场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并公布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候选人,公布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确认后封闭。

(四)发放选票。监票人、计票人按一人一票发放选票。

(五)介绍选票。监票人介绍选票的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投票。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投票。

(七)点票、计票。监票人打开票箱,计票人验票点票。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选举有效。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统计计票结果。

(八)宣布选举结果。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的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赞成票数相同时,应当再次进行投票选举。

第四十三条 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计票结果、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整理成册,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以后产生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按照一届一备、变动必备的原则,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 公示和备案

第四十五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社会团体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日内,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以本会或本会筹委会名义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三)《社会团体负责人、监事长备案申请表》(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监事长备案表》);

(四)在社团任职按规定须报批的,提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兼职的文件;

(五)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附新一届理事、监事名录,与会人员名单)。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四)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四十八条 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的,于届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社会团体延期换届选举报批表》(一式两份);

(二)通过延期决定的理事会会议纪要。

第十章 届中增补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届中需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的,方能当选。

第五十条 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社会团体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

新增补的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和会议决议。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五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同业人员(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社会团体。

第五十三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指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89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指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有关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民〔2018〕48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现将《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18年716



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山东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1499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鲁民〔20184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并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行业协会商会第一届负责人的选举工作由筹委会负责。

行业协会商会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的,由理事会负责提名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选举工作。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选举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3—5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任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理事长(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实行轮值制的,必须在本会章程中明确轮值人选、轮值顺序和轮值期限。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行业协会商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行业协会商会聘任制秘书长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但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规定与聘任的秘书长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选任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由聘任制秘书长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日内,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以本会或本会筹委会名义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后,自换届选举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自选举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等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9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规定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社综委发〔20183

各省管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山东省社会组织

综合党委制定了《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及其配套表格,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2018年821



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在社会团体中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职务,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职务,在基金会中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由相关审核部门负责,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直接登记的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负责。

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

第五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五)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未满5;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七条 申请负责人人选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二)个人承诺书。

第八条 社会组织新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基金会负责人换届和届中调整,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变动,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日前将负责人人选上报审核。

第九条 审核部门对负责人人选审核,主要采取个人承诺和公示方式进行审核,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业务主管单

位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公示,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

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考察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自社会组织提交材料完备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选虚报、瞒报申请材料、虚假承诺或在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问题,经查实的,取消参加民主选举、聘任资格。

第十一条 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审核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试行期间,如上级调整有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事先报批后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的通知

来源:山东社会组织网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今年5月以来,山东省民政厅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和《关于做好省管基金会负责人公示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8242号),修订了《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鲁民〔201847号)和《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鲁民〔201848号),取消了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事先报批,进一步完善细化了相关政策规定。近日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印发了《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鲁社综委发〔20183号)。为确保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事先报批后相关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文件学习。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下发的鲁民〔201838号、47号、48号和鲁社综委发〔20183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准确把握相关换届选举的要求;在换届选举工作筹备过程中,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如有需要,可就有关政策把握相关问题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咨询请示,做到对相关政策规定弄懂弄通后再推动,避免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选举结果不被登记管理机关认可、造成被动。

二、做好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事先报批后,负责人人选的审核按照《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鲁社综委发〔20183号)执行,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切实遵守相关规定,对负责人人选要按照《办法》要求提交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审核,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由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并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社会团体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日内,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公示和备案手续。基金会负责人人选审核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搞好咨询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相关措施,尤其要搞好咨询服务工作,决不能一放了之。凡相关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提出政策咨询和服务请求的,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地给予答复,指导帮助其有序组织开展好换届选举相关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因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政策解释不到位等导致相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换届选举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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