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山东省贸促会举办经贸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贸促字[2008]69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由我会举办经贸活动的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整合资源,扩大影响,提升形象,积极培育打造贸促会的品牌会展,特制定《山东省贸促会举办经贸活动管理办法》(见附件),即日起执行。
山东省贸促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贸活动管理办法 通知                        
山东省贸促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17日印发
 
山东省贸促会举办经贸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由我会举办经贸活动的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整合资源,扩大影响,提升形象,积极培育打造贸促会的品牌会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举办方式和参与程度的不同,省贸促会举办经贸活动方式分为如下类别:单独和共同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我会名义举办各类经贸活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交易会、交流会、研讨会、论坛和节庆活动等。以中国国际商会山东商会名义举办的经贸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会举办经贸活动,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会长办公会负责总体协调管理,会内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业务分工承办有关工作,综合部(展协)负责登记备案。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我会举办的经贸活动,应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一体两翼”战略,对宣传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增进中外企业合作发挥良好作用;活动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效果好,在行业或区域经济中具有代表性;新举办的活动应有较好的成长性和发展潜力。
第六条 我会参与举办的经贸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获得正式批准。
第七条 在同一市、同一行业、同一时间段(三个月)以我会名义举办的经贸活动数量控制为一个。
第八条  对按届举办的经贸活动采取每届报批的原则;未按时报批的,视情况采取限期报批或取消举办等措施。
第三章  主办单位
第九条  我会作为经贸活动主办单位的情况有:
(一) 我会单独主办;
(二)与我会级别对应的单位(如省直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大行业协会等,下同)牵头主办,邀请我会共同主办的;
(三)各市贸促机构作为主要承办单位之一,报经我会同意作为主办的;
(四)省展协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作为主要承办单位,报经我会同意作为主办的;
(五)其他
第十条 参与方式
(一)作为单独主办单位或牵头主办单位的,组织成立组(筹)委会,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共同主办的,派员参加组(筹)委会,担任相应的职务;
(三)派员参加开幕式及相关活动;
(四)参与活动的策划、组织,协助进行宣传、推介、招商;
(五)选择部分活动项目,设置我会摊位,宣传我会各项业务,发布和收集各种经贸信息;
(六)其他适宜的参与方式。
第四章 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我会作为经贸活动承办单位的情况有:
(一) 中国贸促会、省政府主办的;
(二)国家部委牵头主办,邀请我会参与承办的;
(三)其他
第十二条 参与方式
(一)作为独立承办单位或第一承办单位的,组织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派员参加开幕式及相关活动;
(三)参与活动的策划、组织,协助进行宣传、推介、招商;
(四)其他适宜的参与方式。
第五章 协办单位
第十三条  我会作为协办单位的情况有:
(一)与我会级别对应的单位牵头主办,邀请我会协办的;
(二)其他适宜我会协办的。
第十四条 我会参与协办经贸活动,可视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一)派员参加组(筹)委会,担任相应的职务;
(二)派员参加开幕式及相关活动;
(三)协助进行活动的组织、策划,对有关活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适宜的协办方式。
第六章 支持单位
第十五条  我会作为支持单位的情况有:
(一)与我会级别对应的单位主办,邀请我会支持的;
(二)低于我会级别的单位主办,主办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邀请我会支持的;
(三)其他适宜我会支持的。
第十六条 我会参与支持经贸活动,可视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一)派员参加开幕式及相关活动。
(二)根据实际情况,对活动的举办给予支持。
第七章  办理程序及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除我会单独主承办的经贸活动,商请以我会名义举办经贸活动的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以上向我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   商请函
(二)   相关批准文件
(三)   活动方案
(四)   经费情况说明
(五)      上届活动情况总结及会刊(如为首届,则不需提供)
第十八条 未经我会同意或批准,不得以我会名义对外开展联络、宣传、招商等筹办工作。
第十九条  经会领导批准以我会名义举办经贸活动,在筹办工作中不得擅自变更我会原定的举办形式;确需变更举办形式的,须重新报经我会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以我会名义举办的经贸活动,在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将工作总结交我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会综合部(展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展协,山东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