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贸促系统境内展览会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贸促会各地方分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咨询公司、中国华阳技术贸易(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贸促系统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贸促系统境内展览会主办单位务必在展览会招商招展、展出和展后等各环节做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严格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在招商网站上和展览场馆显著位置张贴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中英文文本。
(二)在招商招展时与所有参展单位签订保护知识产权责任合同,杜绝列入经执法部门判定有侵权行为的名单的单位参加展览会。
(三)在现场筹备和展览期间严格审查展品、展板、相关宣传材料等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一经发现侵权现象,立即向当地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在展览会现场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办公室,邀请当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到展览会现场接受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或在场馆显著位置公示当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方便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并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五)在展览会总结中专题报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如实提供展出过程中涉嫌侵权的参展单位名单及其涉嫌侵权情节和现场处理情况,并在展览会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展览管理办公室。
二、展览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督促检查贸促系统境内展览会主办单位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落实情况,必要时派员要展览会现场监督检查。
(二)定期通报涉嫌侵权的参展单位名单及其涉嫌侵权情节。
(三)将被执法部门判定侵权的参展单位列出名单在中国贸促网上公布。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