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促进会展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我市会展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积极打造自主品牌展会
(一)对在我市举办并引领行业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专业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含)以上,且展位500(含)个以上的,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增加补贴5万元,最高补贴80万元(注:展会租赁面积以展馆合同及财务发票为准,下同)。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含),给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二)对在我市举办并可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融合的综合性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含)以上,且展位1000(含)个以上的,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10000㎡,增加补贴5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10000㎡(含),给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三)对在我市举办并符合国家或我市重点产业规划的新兴题材展会,租赁面积在8000㎡(含)以上,且展位300(含)个以上的,给予补贴10万元;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增加补贴5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补贴,即展会租赁面积每增加5000㎡(含),给予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四)支持品牌特色展会及节事活动。对各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创办的独具特色的展会及节事活动,列为全市重点的,每届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五)支持展会品牌化发展。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对通过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展览业认证机构认证的展会,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
二、引进高端品牌展会和知名会展机构
(一)对引进的,由国际权威机构组织承办、无财政支持的专业性展会,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50—200万元。
(二)对引进的,由国家部委和国家级一类行业协会(学会)组织承办,且在国内成功举办的巡回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含)以上的,根据展会租赁面积等条件,每个展会给予补贴50—150万元。
(三)对引进的,由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上市公司、外资展览机构、中外合资办展机构等)组织承办,符合我市重点产业规划,且与我市自主品牌展会无明显冲突的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以上的,每个展会给予补贴30—80万元。
(四)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其在我市举办品牌展会的,按照展会规模和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三、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一)支持会展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会展业统计系统和展会评估体系建设。对我市会展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维护以及会展业统计分析体系、科学评估体系建设给予扶持。
(二)支持会展行业加快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对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型展览业态的给予扶持。
(三)倡导诚信展览、绿色会展。倡导和支持诚信展览和绿色会展。对获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绿色展览展示推广标兵单位”的会展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四、深化交流合作
(一)加强与国际国内知名会展机构和会展企业的交流合作,鼓励支持会展企业与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合资、合作,提升我市会展企业的运作水平。
(二)加强展会宣传推介工作。每年列支一定数额经费,专门用于对我市会展业整体形象进行宣传推介和加强互联互通、深化交流合作工作。
(三)支持企业外埠参展。对以市政府名义组织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大型展会所发生的参展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五、推进展馆建设运营
(一)支持在建展馆、会议中心建设和规划筹建现代化国际博览城项目。重点支持在建展馆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和产业集聚,创新展馆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服务水平。
(二)支持现有专业会展场馆改造提升设施设备,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对展馆提升改造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六、加强会展人才培养
(一)加强与省内相关院校的合作交流。支持会展企业建立会展人才培训基地,培养适合会展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化人才。
(二)全面提升会展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每年列支一定数额经费,专门用于支持对会展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对引进的国际国内会展业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
七、相关规定
(一)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或服务民生的重要展会项目,具有国际、国内重大影响力且规模较大的会议项目和节事类活动,超出上述补贴规定的,经报市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贴。
(二)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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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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